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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6]72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7-05-09 18: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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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财 政 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监[2016]72号

当事人:

徐敏,身份证号码:4109261949****0030

所在单位:濮阳市华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单位代码:410992000014661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5〕162号),我们于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8月31日对你所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于2016年1月31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6〕29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你于2014年9月15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4]第06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50,534,487.81元,其中货币资金9,520,803.45元,应收账款7,651,683元,预付账款350,000元,其他应收款8,652,050元,存货7,654,857.90元,固定资产净值25,357,143.31元;负债总额5,244,197元,其中短期借款5,000,000元,应付账款156,248元;所有者权益总额45,290,290.81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0,000元,盈余公积13,294,935.70元,未分配利润21,995,355.11元;主营业务收入93,437,917.25元,主营业务成本77,218,311.59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182.59元,销售费用2,968,012.97元,管理费用1,689,333.55元,财务费用44,224.92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你于2014年6月5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4]第02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140,120,114.04元,其中货币资金2,843,365.75元,应收账款35,431,178.72元,其他应收款8,652,050元,存货10,149,470.41元,固定资产净值76,633,958.28元;负债总额5,124,040.01元,其中应付账款1,050,560元,其他应付款3,510,421.01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34,996,074.03元,其中未分配利润114,529,279.28元;主营业务收入188,985,550.29元,主营业务成本143,289,885.2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349,914.49元,营业费用6,379,711.01元,管理费用7,569,566.51元,财务费用1,925,821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你于2014年3月26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4)第00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5,745,576.61元,其中货币资金723,609.52元,应收账款4,255,001元,固定资产净值766,966.09元;负债总额240,815.50元,其中其他应付款74,451元;所有者权益总额5,504,761.11元,其中实收资本3,390,000元,未分配利润2,114,761.11元;主营业务收入11,233,000元,主营业务成本5,167,18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1,510.48元,经营费用898,640元,管理费用1,010,970元,财务费用224,660元,所得税408,104.35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你于2015年1月19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5)第00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101,363,750.64元,其中银行存款3,028,266.08元,应收账款13,462,321.08元,其他应收款2,456,596.47元,预付账款4,013,639.61元,存货15,634,336.03元,应收票据23,468,870元,固定资产净值42,255,984元;负债总额17,375,683.20元,其中短期借款500,000元,应付账款8,900,755.93元,预收账款5,137,298.34元,其他应付款1,497,516.92元;所有者权益总额83,988,067.44元,其中实收资本34,000,000元,资本公积16,422,211.03元,盈余公积1,643,494.15元,未分配利润31,922,362.26元;主营业务收入71,174,157.21元,主营业务成本57,854,233.24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08,738.97元,销售费用3,797,024.03元,管理费用3,169,336.15元,财务费用56,685.75元,所得税1,497,034.77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你于2014年3月26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4)第00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40,032,362.09元,其中货币资金3,817,584.51元,应收账款27,462,130.81元,预付账款3,480,971.61元,存货3,344,900.16元,固定资产净值1,914,254.63元;负债总额10,030,300.75元,其中短期借款5,000,000元,应付账款2,814,231.56元,其他应付款1,240,00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30,002,061.34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000元,未分配利润25,002,061.34元;主营业务收入169,260,759.73元,主营业务成本149,640,484.7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03,925.62元,经营费用5,715,379.28元,财务费用622,287.62元,所得税23,025.74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六、你于2015年4月14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民非审字(2015)第00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1,582,286.28元,其中应收账款986,004元,固定资产净值52,361.66元;负债总额1,473,759.52元,其中应付账款1,431,717.52元;净资产总额108,526.76元,其中非限定性净资产108,526.76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七、你于2015年2月4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5)第02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20,261,840.64元,其中货币资金2,552,463.53元,应收账款646,724.72元,其他应收款2,248,738.47元,存货4,472,335.66元,固定资产净值10,341,578.26元;负债总额5,847,699元,其中短期借款5,200,000元,应付账款47,699元,应付福利费30,000元,其他应付款30,00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4,414,141.64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000元,未分配利润9,414,141.64元;主营业务收入97,24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90,300,00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8,500元,销售费用2,432,921元,管理费用1,775,809元,财务费用449,000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八、你于2015年3月2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5)第04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7,198,846.16元,其中应收账款2,346,987元,固定资产净值3,955,645.16元;负债总额2,770,998.09元,其中应付账款1,989,367.09元;所有者权益总额4,427,848.07元,其中股金2,600,000元,未分配利润4,427,848.07元;经营收入4,497,191元,经营支出2,969,200元,管理费用500,356元,本年盈余1,027,635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九、你于2015年2月3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5)第02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11,345,492.58元,其中银行存款419,948.20元,应收账款676,031元,其他应收款234,980元,存货4,346,601.68元,固定资产净值5,205,573.70元;负债总额3,579,366.58元,其中短期借款560,000元,其他应付款2,838,391.26元;所有者权益总额7,766,126元,其中实收资本2,100,000元,盈余公积2,103,613元,未分配利润3,562,513元;主营业务收入19,558,106.05元,主营业务成本16,244,697.21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2,511.05元,销售费用434,500.56元,管理费用759,214.20元,财务费用67,660.68元,所得税226,583.42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十、你于2015年2月3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5)第02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24,365,681.59元,其中货币资金956,872.68元,应收账款1,296,542.65元,其他应收款628,942元,预付账款869,523元,存货8,670,960.50元,固定资产净值11,942,840.76元;负债总额5,870,759.99元,其中预收账款2,991,804.99元,其他应付款2,878,955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8,494,921.60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000元,盈余公积3,143,566.70元,未分配利润10,351,354.90元;主营业务收入28,697,635元,主营业务成本23,563,250.65元,营业费用956,432元,管理费用712,270.40元,财务费用89,652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十一、你于2014年3月24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4)第00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5,578,093.42元,其中银行存款3,116,540.75元,应收账款1,867,510元,固定资产净值421,744元;负债总额1,676,230.15元,其中预收账款1,290,505元;所有者权益总额3,901,863.56元,其中实收资本3,670,000元,盈余公积101,179.71元,未分配利润130,683.56元;主营业务收入37,135,491.54元,主营业务成本32,531,085.22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857,754.85元,管理费用755,090.40元,财务费用19,052.32元,所得税493,127.19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十二、你于2014年3月31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4)第01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317,406,378.30元,其中应收账款45,263,255.36元,其他应收款3,057,042.37元,预付账款38,184,156.38元,存货30,369,876.26元,固定资产净值64,473,451.63元,在建工程97,379,233.83元;负债总额132,027,298.85元,其中短期借款94,549,524.80元,应付账款2,612,073.77元,其他应付款320,802.04元,预收账款1,724,737.70元,应付票据30,000,00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85,379,079.45元,其中实收资本129,000,000元,资本公积10,000,000元,未分配利润40,654,117.04元;主营业务收入372,946,399.24元,主营业务成本320,760,104.42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789,385.32元,营业费用8,918,078.97元,管理费用5,610,116.86元,财务费用3,987,445.46元,补贴收入70,000元,所得税8,237,817.05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十三、你于2014年4月8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4)第01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81,033,946.68元,其中银行存款7,762,510.13元,应收账款12,900,000元,固定资产净值21,253,596.87元;负债总额22,800,000元,其中应付账款1,950,000元,其他应付款20,850,00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58,233,946.68元,其中实收资本30,000,000元,未分配利润28,233,946.68元;主营业务收入67,341,203.83元,主营业务成本40,752,538.35元,销售费用2,584,465.50元,管理费用826,700.10元,财务费用1,025元,营业外收入1,435,212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十四、你于2014年4月26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4)第01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295,189,806.60元,其中银行存款38,929,004.25元,应收账款10,350,000元,其他应收款370,000元,预付账款38,184,156.38元,存货50,600,000元,应收票据23,468,870元,固定资产净值37,500,000元;长期股权投资43,150,000元;负债总额98,666,684.60元,其中应付票据32,299,860元,应付账款8,952,154.60元,其他应付款1,486,980元,一年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00,000元,预提费用6,968,000元,长期借款42,150,00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96,523,122元,其中实收资本120,000,000元,未分配利润76,523,122元;主营业务收入312,792,000元,主营业务成本187,037,487.2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290,856.80元,管理费用15,639,600元,财务费用625,584元,营业外支出167,642元,所得税19,507,708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十五、你于2014年6月3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4)第02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50,695,197.19元,其中货币资金3,442,249.71元,应收账款17,658,802.60元,预付账款3,689,850元,存货9,375,826.68元,固定资产净值16,528,468.20元;负债总额9,200,521.62元,其中短期借款4,000,000元,应付票据350,000元,应付股利8,071,198.37元;所有者权益总额41,494,675.57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0,000元,盈余公积4,526,699.39元,未分配利润26,967,428.18元;主营业务收入151,601,942.01元,主营业务成本136,096,926.36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933,052.30元,管理费用2,905,580.16元,财务费用313,881.83元,所得税1,965,171.31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十六、你于2015年2月9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5)第03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193,553,669.22元,其中银行存款33,150,184元,应收账款27,749,631.01元,预付账款11,871,900.91元,存货29,428,009.46元,固定资产净值86,292,905.03元,在建工程1,517,587.25元;负债总额54,325,082.83元,其中短期借款13,000,000元,应付票据30,000,000元,应付职工薪酬1,081,134.51元,应交税费151,916.17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39,228,586.39元,其中实收资本13,600,000元,资本公积8,395,178.66元,盈余公积186,670.38元,未分配利润117,046,737.35元;主营业务收入386,581,552.80元,主营业务成本316,526,014.9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64,425.17元,管理费用2,167,844.89元,财务费用1,682,565.21元,营业费用62,393,272.87元,所得税15,598,318.22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十七、你于2015年2月9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5)第03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168,988,958.94元,其中货币资金33,353,614.62元,应收账款21,909,290.64元,其他应收款11,800,000元,预付账款8,010,941元,存货9,822,964.87元,固定资产净值74,434,788.29元,在建工程、9,462,359.32元,无形资产195,000元;负债总额46,477,778.87元,其中短期借款16,000,000元,应付票据26,000,000元,应付账款4,428,819.32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22,511,180.07元,其中实收资本30,780,000元,资本公积16,000,000元,未分配利润75,731,180.07元;主营业务收入230,334,882.30元,主营业务成本176,279,577.8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35,383.09元,管理费用2,939,043.35元,财务费用1,957,047.10元,营业费用1,096,120.68元,所得税11,956,927.57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十八、你于2015年2月11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5)第03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55,492,987.77元,其中银行存款3,590,728.74元,应收账款151,257.40元,预付账款1,818,940元,其他应收款3,716,162.74元,存货20,257,573.57元,固定资产净值25,699,459.94元;负债总额24,749,608.28元,其中短期借款14,328,071.92元,应付账款710,909.40元,预收账款893,141元,应付股利8,000,000元,其他应付款302,00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30,743,379.49元,其中实收资本30,000,000元,未分配利润743,379.49元;主营业务收入114,621,300.60元,主营业务成本104,668,255.36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78,234元,销售费用988,001.11元,管理费用4,827,398.39元,财务费用962,084.24元,营业外收入998,495.57元,营业外支出56,940元,所得税959,720.78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十九、你于2014年6月3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4)第02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22,563,614.77元,其中货币资金1,082,907.90元,应收账款8,126,731.56元,预付账款4,762,000元,其他应收款3,254,040元,存货1,696,240.48元,固定资产净值3,641,694.83元;负债总额2,926,134.12元,其中短期借款14,328,071.92元,应付账款710,909.40元,预收账款893,141元,应付股利2,600,000元,应交税金263,773.52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9,637,480.65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0,000元,盈余公积3,600,000元,未分配利润6,037,480.65元;主营业务收入21,023,404.52元,主营业务成本9,882,366.09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426,544.55元,经营费用1,728,672.36元,管理费用2,033,516.40元,财务费用469,628.09元,所得税809,530.41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十、你于2014年10月20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4)第06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30,312,521.19元,其中货币资金26,394.78元,应收账款13,466,017.69元,预付账款2,156,865.33元,其他应收款1,953,398.06元,存货3,196,264.35元,固定资产8,400,466.52元;负债总额12,052,566.60元,其中应付账款5,656,220.47元,其他应付款2,163,631.30元,预收账款4,181,965.73元,应交税费50,749.1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30,312,521.19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00元,资本公积6,114,800元,未分配利润11,645,154.59元;主营业务收入47,308,930.32元,主营业务成本43,547,573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435.61元,所得税516,803.52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十一、你于2015年2月26日对XXX公司出具的濮华会审字(2015)第04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128,181,433.49元,其中应收账款9,986,421.80元,其他应收款3,767,000元,存货36,281,267.56元,固定资产净值33,001,279.72元;长期投资4,600,000元;负债总额26,048,245.42元,其中应付账款3,091,283.13元,预收账款3,916,873元,应付工资17,181,432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02,133,188.07元,其中资本公积63,004.32元,盈余公积4576,872.30元,未分配利润47,213,311.45元;主营业务收入183,363,354.50元,主营业务成本150,651,332.06元,营业费用3,698,184元,营业税金及附加6,161,008.71元,管理费用8,150,105.13元,财务费用23,656.24元。审计人员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裁量处罚标准:予以警告,可以暂停执行业务一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徐敏予以暂停执业3个月。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