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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107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7-05-03 10: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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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财 政 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监〔2016〕107号

当事人:

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吉成伟4101021970****251X,单位代码:914102007241277521

高纪伟,身份证号码:4127211971****1058,所在单位: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位代码:914102007241277521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监〔2016〕74号)的要求,我厅于2016年5月12日至7月20日对你单位201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列支不合规票据的违规事项。我厅于2016年12月19日送达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财监〔2016〕10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列支不合规票据4,269,366.27元。

(一)你单位2015年度向河南****酒业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支付借款利息3,310,388.55元,未取得合规票据。

(二)你单位2015年2月至7月支付****小麦有限公司利息合计958,977.72 元,未取得合规票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和《mobile365-818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法>部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高纪伟处以罚款1万元,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罚款共计3.5万元缴入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