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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5]287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5-09 09: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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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监[2015]287号

注册会计师:刘国胜

身份证号:412825195510138213

性别:女     年龄:50

所在单位:河南捷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住址:驻马店市上蔡县蔡都镇南环一路5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厅接到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河南捷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的函》后,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20日对你所出具的豫捷审字(2013)第141号审计报告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名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5年9月15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5〕210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我厅采纳了合理部分。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由你签字于2013年6月8日对XXX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豫捷审字(2013)第14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告数据与XXX公司在郑州市国税局高新区分局申报的2012年度纳税数据不一致。被审计单位审计基准日年未实际资产总额92,773,533.95元,负债62,445,205.77元,所有者权益30,328,328.18元,营业收入85,639,484.36元,营业成本72,536,137.21元,利润总额893,928.37元。你所审定后的资产总额49,409,361.95元,负债13,803,239.77元,所有者权益35,606,122.18元,营业收入47,101,716.40元,营业成本36,394,875.47元,利润总额3,975,178.58元。二者相比较年末资产减少43,364,172元,负债减少48,641,966元,所有者权益增加5,277,794元,营业收入减少38,537,767.96元,营业成本减少36,141,261.74元,利润总额增加3,081,250.21元。

审计结果对报告使用人产生了误导,误将XXX公司认定为符合申报河南省201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规定条件,使其顺利获得了河南省2013年中小企业创新基金7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给国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在50万元以上,但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的……”,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目前,XXX公司获取的河南省201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已被全额收回,最终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国胜予以暂停执业3个月。暂停执业期间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财政部                                            

mobile365-818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