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mobile365-818网站!

中央人民政府  | 中国财政部  | 河南省政府  | 中国财经报

首页 / 行政处罚

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3〕191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25 16:07:53

分享到:

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监〔2013〕191号

注册会计师:王恩荣

性别:女  年龄:60岁

单位:光山益丰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河南省新县城关潢河路9号附10号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豫财监〔2012〕203号),我厅于2012年6月29日至8月15日,你单位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章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3年2月27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3〕130号),你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你于2012年3月8日对某公司出具的光益会审字(2012)第00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16,666,700.00元,无形资产68,000,000.00元,当期未计提累计折旧3,333,340.00元,当期未摊销6,800,000.00元,合计影响当期损益10,133,340.00元,导致多计利润10,133,340.00元。

 2、你于2011年3月15日对某公司出具的光益会审字(2011)第01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定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3,212,486.69元,长期投资150,000.00元;审计底稿中货币资金明细账合计3,112,486.69元,其中:现金7,446.80元,银行存款3,105,039.89元;长期投资明细账合计10,250,000.00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0.00元,长期债权投资250,000.00元,人为将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0.00元调入货币资金,造成被审计单位多计货币资金10,000,000.00元,少计长期股投资10,000,000.00元。

 3、你于2011年3月15日对某公司出具的光益会审字(2011)第01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定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1,875,195.99元,资产总额11,875,195.99元。底稿中其他应收款6,772,000.00元,审定后其他应收款0元,人为将其他应收款6,772,000.00元调入货币资金,造成被审计单位多计货币资金6,772,000.00元,少计长期投资6,772,00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十一条“如果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二)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恩荣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