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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3〕173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25 15: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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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监〔2013〕173号

河南华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天玉

职务:所长

  址: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2号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2〕203号),我厅于2012年7月6日至2012年8月29日对你单位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并于2013年2月27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3〕104号),你所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你单位于2012年3月12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华德会审字(2012)第015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资产金额1,825,764.55元,占资产总额2,185,719.18元的83.53%;保留负债金额1,571,531.60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2,185,719.18元的71.90%,上述事项对会计报表公允反映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2、你单位于2012年3月26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华德会审字(2012)第043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资产金额39,294,418.79元,占资产总额46,313,159.01元的84.85%,保留负债金额35,626,041.25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46,313,159.01元的76.92%,上述事项对会计报表公允反映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3、你单位于2012年4月20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华德会审字(2012)第044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资产金额141,389,079.23元,占资产总额155,081,168.57元的91.17%,保留的负债金额共计116,212,439.82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155,081,168.57元的74.94%,上述事项对会计报表公允反映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4、你单位于2011年3月29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华德会审字(2011)第017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资产金额62,398,833.70元,占资产总额78,060,981.72元的79.93%,保留负债金额73,826,378.51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78,060,981.72元的94.57%,上述事项对会计报表公允反映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5你单位于2012年2月16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华德会审字(2012)第011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3,182,538.31元,负债总额8,703,413.43元,所有者权益总额-5,520,875.12元,被审计单位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被审计单位未能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其持续经营能力进行恰当披露。审计报告也未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充分披露。

6、你单位于2011年3月10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华德会审字(2011)第010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银行存款42,860,000.00元,占资产总额的83.05%,其中:定期存款40,000,000.00元,未获取银行询证函,2,860,000.00元,占资产总额的5.54%,存放在王宇红个人建行卡内,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十三条“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800.00元。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厅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9,800.00元缴入省级国库。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