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mobile365-818网站!

中央人民政府  | 中国财政部  | 河南省政府  | 中国财经报

首页 / 行政处罚

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3〕166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25 15:00:29

分享到:

河南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军

职务:法定代表人

  址:郑州市经三路26号思达数码大厦13楼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豫财监〔2012〕203号),我厅于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9月10日对你单位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于2013年2月27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3〕139号),你所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我厅自2012年6月依法向你单位下达《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后,经多次催要,你单位除提供少部分检查档案外,大部分检查资料拒绝提供,严重影响我厅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规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给予警告”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