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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4〕129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17 08: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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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赵志立

性别:男     年龄:45

所在单位:濮阳市志邦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谢东小区2号楼3单元5楼东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3〕233号),我厅于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8月1日对你所2012年元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章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4年1月23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4〕22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你于2013年3月26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志会审字(2013)第01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止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注册资本为320,000.00元,审计后实收资本为2,100,000.00元,两者相差1,780,000.00元,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2、你于2013年4月18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志会审字(2013)第02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预收账款余额-151,282.20元,占资产总额的13.58%,未进行重分类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 “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规定。

二、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你于20132月3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志会审字(2013)第00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27,078,630.6元,涉及7个会计科目,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合计27,078,630.6元,涉及5个会计科目,损益类涉及6个会计科目,审计人员仅编制了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业务复核核对表,获取了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和总账复印件,未实施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

4、你于2013年2月25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志会审字(2013)第00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10,556,941.96元,涉及9个会计科目,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合计10,556,941.96元,涉及6个会计科目,损益类涉及7个会计科目,审计人员仅编制了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业务复核核对表,获取了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金、管理费用、应收票据、固定资产四个科目总账复印件,未实施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

5、你于2013年3月18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志会审字(2013)第01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12,639,765.63元,涉及6个会计科目,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合计12,639,765.63元,涉及7个会计科目,损益类涉及7个会计科目,审计人员仅编制了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业务复核核对表,获取了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未见有获取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且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而不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6、你于2013年3月18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志会审字(2013)第01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25,328,852.64元,涉及6个会计科目,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合计25,328,852.64元,涉及6个会计科目,损益类涉及7个会计科目,审计人员仅编制了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业务复核核对表,获取了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实施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且发表审计意见时将被审计单位填写为“濮阳县天畅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7、你于2013年4月8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志会审字(2013)第01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39,369,520.62元,涉及7个会计科目,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合计39,369,520.62元,涉及7个会计科目,损益类涉及7个会计科目,审计人员仅编制了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业务复核核对表,获取了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未见有获取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且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而不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8你于2013年4月13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志会审字(2013)第02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12,048,975.19元,涉及6个会计科目,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合计12,048,975.19元,涉及5个会计科目,损益类涉及5个会计科目,审计人员仅编制了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业务复核核对表,获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实施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

9、你于2013年4月14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志会审字(2013)第02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149,106,767.3元,涉及8个会计科目,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合计149,106,767.3元,涉及9个会计科目,损益类涉及7个会计科目,审计人员仅编制了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业务复核核对表,获取了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实施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

10、你于20132月27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志会审字(2013)第00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5,949,976.85元,涉及4个会计科目,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合计5,949,976.85元,涉及5个会计科目,损益类涉及6个会计科目,审计人员仅编制了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业务复核核对表,获取了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三个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未实施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

11、你于20133月6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志会审字(2013)第00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实际收费2,000元)。截至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10,556,941.96元,涉及8个会计科目,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合计10,556,941.96元,涉及6个会计科目,损益类涉及6个会计科目,审计人员仅编制了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业务复核核对表,获取了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实施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但是,风险评估程序本身并不能为形成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三、未实施必要的验资程序,出具验资报告

12、你于2013年1月7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志会验字[2013]第004号变更验资报告。未实施评估验资风险,未对首期出资进行必要的审计和关注;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获取变更前公司章程,未获取变更登记申请书。

13、你于2013年1月3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志会验字[2013]第005号二期出资验资报告。未实施评估验资风险,未对首期出资进行必要的审计和关注;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获取变更前公司章程,未获取变更登记申请书。

14、你于2013年1月23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志会验字[2013]第015号变更验资报告。未实施评估验资风险,未对首期出资进行必要的审计和关注;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获取变更前公司章程,未获取变更登记申请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 “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第十七条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关注出资者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注册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志立予以暂停执业九个月。暂停执业期间自2014年5月1日开始,到2015年1月31日止。本处罚决定由濮阳市财政局监督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