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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4〕126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17 08: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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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黄艳霞

性别:女     年龄:59

所在单位:栾川伊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址:河南省栾川县城关镇幸福中路10院401室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3〕233号),我厅于2013年6月19日至2013年8月10日,对你所2012年元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章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4年1月23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4〕14号),我厅采纳了你所陈述意见的合理部分。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发表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1你于2012年8月14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栾会审字[2012]第099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事项为“2011年12月31日存货余额497,670.00元,占资产总额的89.37%,由于我们未能参加贵公司2011年度存货盘点,也无法利用其它满意的审计程序证实期末存货的数量和价值,期末存货的某些调整可能影响该年度的净利润”。上述事项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反映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应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直接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你于2012年5月24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栾会审字[2012]第057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事项为“(1)2011年12月31日存货余额950,566.42元、固定资产净值4,665,286.64元、生产性生物资产余额9,235,871.20元,由于我们未能参加贵公司2011年度存货、固定资产及生物资产的盘点,也无法利用其它满意的审计程序证实期末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期末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的某些调整可能影响该年度的净利润。(2)201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154,215.50元、其他应收款余额48,715.28元、预付账款余额188,470.45元,因贵公司未提供债务人详细地址,无法实施函证,且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上保留金额合计15,243,125.49元,占资产总额的96.30%。上述事项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反映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应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直接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你于20125月7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栾会审字[2012]第043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事项为:“(1)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存货余额699,401.06元,由于我们未能参加贵公司2011年度存货盘点,也无法利用其它满意的审计程序证实期末存货的数量和价值,期末存货的某些调整可能影响该年度的净利;(2)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余额408,912.23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262,168元,因贵公司未提供债务人详细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且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上保留金额合计2,370,481.29元,占资产总额的66.65%。上述事项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反映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应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直接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你20126月18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栾会审字[2012]第077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事项为“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存货余额715,000.00元,固定资产余额125,594.41元,由于我们未能参加贵公司2011年度存货及固定资产盘点,也无法利用其它满意的审计程序证实期末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期末存货及固定资产的某些调整可能影响该年度的净利润。”以上保留金额合计840,594.41元,占资产总额的94.74%。上述事项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反映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应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直接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你于20127月5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栾会审字[2012]第092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事项为“(1)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存货余额,2,321,143.73元,固定资产净值7,940,056.94元、在建工程余额517,8687.76元,由于我们未能参加贵公司2011年度存货,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盘点,也无法利用其它满意的审计程序证实期末存货、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期末存货,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的某些调整可能影响该年度的净利润;(2)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预付账款余额1,512,407.20元,其他应付款余额41,976.50元,因贵公司未提供债务人详细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且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上保留金额合计16,994,272.13元,占资产总额的97.01%。上述事项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反映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应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直接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你于20125月31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栾会审字[2012]第068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事项为“(1)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存货余额,25,590.51元、固定资产净值370,016.01元,由于我们未能参加贵公司2011年度存货及固定资产盘点,也无法利用其它满意的审计程序证实期末存货及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期末存货及固定资产的某些调整可能影响该年度的净利润。(2)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余额3,742,909.88元,预付账款余额74,8445.00元,其他应付款余额761,545.03元,因贵公司未提供债务人详细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且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上保留金额合计5,648,506.43元,占资产总额的79.11%。上述事项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反映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应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直接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7、你20126月20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栾会审字[2012]第079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事项为“(1)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存货余额334,276.78元、固定资产净值6,423,880.32元、在建工程余额28,541,294.38元,由于我们未能参加贵公司2011年度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盘点,也无法利用其它满意的审计程序证实期末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数量和价值,期末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某些调整可能影响该年度的净利润。(2)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余额887,080.09元、预付账款余额411,980.23元、其他应收款余额60,154.70元,因贵公司未提供债务人详细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且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上保留金额合计36,658,666.50元,占资产总额的97.75%。上述事项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反映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应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直接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你于20125月4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栾会审字[2012]第042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事项为“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余额260,034.00元,其他应收款余额231,100.00元,因贵公司未提供债务人详细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且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上保留金额合计491,134.00元,占资产额的80.60%。上述事项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反映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应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直接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9、你于20134月17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栾会审字[2013]第044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事项为“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余额4,500,000.00元、预付账款余额15,590,000.00元、其他应收款余额168,029.65元,因贵公司未提供债务人详细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且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上保留金额合计20,258,029.65元,占资产总额的92.69%。上述事项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反映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应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直接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三条“本准则规定了三种类型的非无保留意见,即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确定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类型,取决于下列事项:(一)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性质,是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还是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二)注册会计师就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广泛性作出的判断。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0、你20134月8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栾会审字[2013]第039号无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借方余额493,974.40元,错报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11、你20134月15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栾会审字[2013]第041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2,504,069.58元,其中现金1,210,766.28元,银行存款1,293,303.30元,现金盘点表反映实际盘点现金140,199.00元,另有2012年度白条顶库金额1,070,567.28元,其中用于购货1,050,000.00元未入账,费用票据已报销20,567.28元未入账。错报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黄艳霞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