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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4〕122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17 08: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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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强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艳玲

  务:主任会计师

  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段19号益华商务大厦313、409号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3233号),我厅于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8月13日对你所2012年元月至2013年1至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并于2014年1月23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4〕7号),我厅采纳了你所陈述意见的合理部分。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发表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1、你所于2012年3月26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强远所审字(2012)第3-04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8,660,877.411元,负债总额13,301,485.75元,2011年度实现利润-268,752.37元,所有者权益总额-4,640,608.34元,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被审计单位未能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你所也未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恰当披露,直接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你所于2012年4月5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强远所审字(2012)第4-00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26,566,238.27元,负债总额27,650,661.22元,2011年度实现利润-228,741.7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084,422.95元,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被审计单位未能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你所也未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恰当披露,直接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九条“如果财务报表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有关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予以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厅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3,200元缴入省级国库。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