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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4〕112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17 08: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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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田玉花

性别:男     年龄:39

所在单位:河南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石化路慧民小区8号楼3单元8号

根据《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3〕233号),我厅于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你所2012年元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章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4年1月23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4〕17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你于2012年2月4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科信达会审字(2012)第02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2011年收到一汽轿车返利款共计3,751,787.49 元,未计入营业收入,占2011年利润总额14.87%,少计企业所得税 937,946.87 元;2011年利润总额25,227,127.31元,应计企业所得税 6,306,781.83 元,已计提企业所得税398,640.06元,少计提企业所得税 5,908,141.77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23%。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108,943,107.49元,其中货币资金40,438,880.55元、应收账款2,137,389.01元、其他应收款7,514,383.62元、存货41157297.37元、长期股权投资4,850,000.00元、固定资产6,159,206.78元、无形资产926,967.02元;负债总额108,943,107.49元,其中:短期借款10,000,000.00元、应付票据41,800,000.00、应付账款772,238.94元、应付职工薪酬40,665.17元、应交税费-2,315,994.48元、其他应付款13,242,836.22元;所有者权益45,403,361.64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000.00元,盈余公积2,408,693.88元、未分配利润37,994,667.76元;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74,500,808.19元、主营业务成本164,069,806.79元、其他业务利润461,606.97元、营业费用8,539,696.62元、财务费用620,693.90元。除获取银行对账单和存货盘点表外,没有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2、你于2012年2月4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科信达会审字(2012)第02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光大银行未来支行账户账面余额-908,084.20 元,银行对账单余额为760,358.40元,差额 1,668,442.60元,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截至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400,215,945.54元,其中货币资金139,694,493.10元、应收账款7,568,422.40元、预付账款70,205,378.89元、其他应收款14,498,323.81元、存货136,374,620.72元、固定资产31,679,042.68元、在建工程213,752.00元,无形资产18,917.45元;负债总额331,683,321.96元,其中:应付票据307,280,000.00元、应付账款2,966,953.24元、预收账款5,036,171.46元、应交税费1,273,216.70元、其他应付款3,049,485.00元;所有者权益68,532,623.58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000.00元,盈余公积2,512,464.10元、未分配利润61,020,159.48元;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83,646,138.17元、主营业务成本970,422,199.34元、其他业务利润2,621,617.83元、营业费用36,237,897.36元、财务费用377,656.10元。除获取车辆盘点表、银行调节表、银行存款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和预付账款明细账外,没有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3、你于2012年2月4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科信达会审字(2012)第02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218,127,816.33元,其中货币资金27,869,932.02元、应收账款6,648,072.81元、预付账款18,490,379.09元、应收股利4613366.68元、其他应收款79,429,104.00元、存货37,972,252.01元、长期股权投资33,900,000.00、固定资产9,204,709.72元、;负债总额190,180,794.02元 ,其中:短期借款93,326,904.57、应付票据40,826,803.68元、应付账款3,665,986.16元、预收账款783,736.31元、应交税费1,316,165.99元、其他应付款50,261,197.31元;所有者权益27,947,022.31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0,000.00元,盈余公积657,802.52元、未分配利润17,289,219.79元;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469,973,704.87元、主营业务成本443,325,803.21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06,052.11元、营业费用13,681,990.14元、财务费用9,085,948.04元、投资收益4,613,366.68、营业外收入13,349.40元、营业外支出314,255.00元、所得税费用768,251.38元。以上除获取了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明细账外,没有执行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4、你于20122月24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科信达会审字(2012)第01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51,952,666.63元,其中货币资金6,904,554.97元、应收账款9176945.10元、其他应收2,680,485.22元、存货1,871,465.14元、固定资产24,349,574.97元、无形资产6,969,641.23元;负债总额13,414,439.38元,其中:短期借款10,000,000.00元、应付账款2,659,710.54元、应付工资9471.54元、应交税费170,451.10元、其他应付款574,806.20元;所有者权益38,538,227.25元,其中:实收资本20,466,794.75元,未分配利润18,071,432.50元;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9,263,719.27元、主营业务成本41,579,685.62元、营业费用1,416,952.20元、管理费用3,981,906.39元、财务费用2,262,337.07元、营业外收入1,280,059.07、所得税2,035,999.11元。以上除获取固定资产26,734,963.93元盘点表、存货3,589,632.47元盘点表外,没有执行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田玉花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