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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4〕85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17 0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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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海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勤

职务:主任会计师

  址: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企业一号1017室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3〕233号),我厅于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26日对你所2012年元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并于2014年1月23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4〕4号),你所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持审计结论

1、你所于2013年1月20日对某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豫海宏审字[2013]第02-00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人员获取的被审计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被审计单位2012年度应征增值税销项税的营业收入为41,625,792.57元,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为640,630,975.25元,两者差异为599,005,182.68元。经检查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不存在营业税应税收入。审计人员未就重大异常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核实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重大差异的原因,就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你所于2013年1月20日对某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豫海宏审字[2013]第01-00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后的报表显示,被审计单位2012年度营业收入为838,171,048.84元,但审计人员获取的被审计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2012年度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为236,450,839.40元,被审计单位无出口销售收入,也无营业税应税收入。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收入差异额为601,720,209.44元。但审计人员未采取任何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以查找纳税申报表应税收入与财务报表营业收入产生差异的原因;审计后的报表显示,被审计单位2012年度营业税金及附加2,036,615.19元,根据审计人员获取的被审计单位完税凭证,除4月份外其余11个月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29,577.84元,与已审报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存在重大差异,审计人员未查找差异产生的原因;已审的财务报表中,报告期内被审计单位实现利润总额28,733,970.53元,但仅确认所得税费用112万元,被审计单位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利润总额简单测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18万元,两者差异为606万元,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之间关系存在重大差异,审计人员未查找差异产生的原因。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3、你所于2013年2月25日对某公司2012年度年报财务报表出具的豫海宏审字[2013]第02-00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当期实现利润总额19,928,783.36元,所得税费用为0,与利润总额不配比,审计工作底稿未对此作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税收优惠政策,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测算,应确认所得税费用4,982,195.84元,差异金额超过了重要性水平,审计人员未调整,未披露;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余额56,130,149.72元,占企业期末资产总额的16.98%,你所审计人员仅编制了审定表、获取了银行存款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编制银行存款明细表,未实施凭证抽查程序,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合计7,985,094.11元,不能对期末银行存款余额形成支持性结论;除货币资金外,其他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4、你所于2013年2月24日对某公司2012年度年报财务报表出具的豫海宏审字[2013]第02-00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未审及审定的财务报表均显示,报告期内利润总额为8,400,092.58元,但所得税费用为118,322.62元,被审计单位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利润总额测算的所得税费用应为2,100,023.15元,与报表中所得税费用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差异金额超出了本项目确定的重要性水平62万元。审计人员对上述异常现象,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就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当期主营业务收入85,051,812.41元,主营业务成本73,188,023.76元,毛利润11,863,788.65元,存货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3,865,661.57元,如当期成本及新增存货均可抵扣增值税,当期应缴纳增值税1,359,681.60元;被审计单位城建税税率为5%,应计提城建税67,984.08元,但被审计单位报告期内计提城建税13,857.72元。被审计单位2012年度各项流转税计提均存在重大错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1,082,364.64元,占资产总额的17.80%。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中,银行保证金900万元,没有获取银行对账单,也没有执行函证程序。

5、你所于2012年3月21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年报财务报表出具的豫海宏审字[2012]第03-010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1,682,370.50元,审计人员未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卫东区支行(账号100061436520010001)账面余额12,324.35元,对账单余额2,081,472.63元,根据获取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已收企业未入账金额4,545,976.28元,银行已付企业未付金额2,476,828.00元,未达账项超过了重要性水平,未调整,未披露。

6、你所于2012年6月4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年报财务报表出具的豫海宏审字(2012)第06-00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当年利润总额2,818,924.22元,按25%企业所得税率计算,应计缴企业所得税704,731.05元,实际确认所得税费用260,000.00元,少计提所得税费用444,731.05元,差异超过重要性水平,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所得税优惠政策,审计人员未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未披露;你所对所有科目仅编制了审定表,其他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7、你所于2013年2月24日对某公司2012年度年报财务报表出具的豫海宏审字[2013]第02-00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和附注多处勾稽关系异常。被审计单位当年实现利润总额2,703,689.82元,所得税费用仅为270,000.00元,与利润总额不配比,审计工作底稿未对此作原因说明;根据借款合同,企业当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000.00元,现金流量表中“借款收到的现金”仅为1,500,000.00元;报表附注中“11、资本公积”披露的明细项目合计与汇总数不一致,明细项目合计为1,542,958.38元,汇总数为3,282,890.16元。审计人员对上述差异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除获取被审计单位验资报告、部分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借款合同外,所有报表项目仅编制了审计表和凭证抽查记录,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8、你所于2013年2月16日对某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豫海宏审字[2013]第02-00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长期借款期末余额148,959,350.00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6.49%。被审计单位长期借款余额中,列报市预算外管理局借款140万元、农业厅配套资金152.50万元、惠济区财政局1203.435万元,明细表中备注为项目扶持资金。审计人员未获取相关的拨款文件,未获取上述三项合计1495.935万元列报为长期借款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款项不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审计人员未审核上述款项的性质,未提出审计调整建议。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984,005.39元,占资产总额的0.35%。审计人员未编制货币资金审定表,未获取或编制货币资金明细表,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被审计单位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3,007,271.48元,占资产总额的4.09%。审计人员编制的明细表中,期末余额为21,645,228.60元,与审定数不一致,差额为1,362,042.88元,但审计结论为总账、明细账相符,且复核人员未提出异议;被审计单位存货期末余额62,970,079.92元,占资产总额的11.20%。审计人员未编制或获取存货明细表,未执行存货监盘程序,未对存货进行计价测试,未获取关于存货存在、计价与分摊认定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原值期末余额345,510,806.12元,累计折旧期末余额44,357,490.13元,固定资产期末净值301,153,315.99元,固定资产净值占资产总额的53.55%。 审计人员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现场勘察,也未对本年度新增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未对累计折旧进行测算;被审计单位在建工程期末余额60,740,674.57元,占资产总额的10.80%。审计人员未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明细表,未对在建工程实施实地查看程序,被审计单位多项在建工程在2012年度没有发生额,审计人员没有对在建工程异常情况进行了解,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确认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损益类项目,仅有审定表和抽查表,均未编制或获取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除对底稿的复核外,工作底稿中无进行出具报告前的质量复核程序,也未记录三级复核的过程。

9、你所于2013年4月2日对某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豫海宏审字[2013]第04-00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其他应付款13,500,958.23元,占资产总额的71.80%,通过你所编制底稿显示其他应付款-应付张建新13,423,910.93元,而张建新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为150万元,占被审计单位注册资本30%,被审计单位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该关联方交易,审计人员未提请被审计单位充分披露,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在建工程4,732,017.21元,其中本期新增土地2,946,310.78元,未转入无形资产核算,你所审计人员未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重分类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10、你所于2013年1月28日对某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豫海宏审字(2013)第01-01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应收账款35,253,534.37元,占资产总额的52.14%,通过你所编制底稿显示应收款中应收蒋军清11,087,000.00元,而蒋军清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为1200万元,占被审计单位注册资本的60%。被审计单位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交易,审计人员也未提请披露;应收账款明细项目洛阳同欣园林公司期末余额6,000,000.00元,但通过查阅你所执行的洛阳同欣园林公司审计档案,洛阳同欣园林公司无应付被审计单位款项,相同的注册会计师执行不同单位的审计业务,同一日签发的审计报告,虽然没有发函询证,但可直接从审计过程中获知重大差异事项,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存在重大差异事项没有关注。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35,253,534.37元,其他应收款698,360.00元,预付账款6,713,440.00元,三项共计42,665,334.37元,占资产总额的63.13%,未函证,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审计基准日短期借款2,700,000.00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4%,仅编制了审定表,其他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营业收入72,558,329.33元,营业成本67,302,496.40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抽查了12月份三笔,其他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未对本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并分析异常变动项目的原因;未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与上期比较,检查是否存在异常,各期之间是否存在重大波动;未比较本期各月各类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未进行截止测试,未对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实施本期上期的比较分析性程序;未实施本期各月份的比较分析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予以暂停执业六个月。暂停执业期间自2014年5月1日开始,到2014年10月31日止。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