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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5]131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5-12-25 17: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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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陈江河

性别:男     年龄:68

所在单位:河南力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址:登封市区少林路中段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4〕175号),我厅于2014年7月5日至2014年8月31日对你所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名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5年3月2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5〕41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你于2011年3月12日对河南义鑫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豫力会审字〔2013〕第00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库存现金期末账面余额7,291,235.27元, 2013年1月12日对现金进行盘点时,盘点表上显示:盘点日账面余额34,303.75元,加上未记账收入7,660,197.52元,调整后账面余额7,694,501.27元,减去报表日至盘点日账面收入803,066.00元,加上报表日至盘点日账面支出601,433.00元,报表日现金应有余额7,492,868.27元,与账面金额相差201,633.00元。未对大额未记账收入和现金盘点账实不符事项进行披露或调整。

2、你于2013年3月16日对河南天地之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豫力会审字〔2013〕第02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报告期的利润总额5,216,387.19元,被审计单位未计提所得税,按审计附注中披露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应提企业所得税费用1,304,096.80元,未调整,未披露。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33,652,406.64元,占资产总额的23.27%,未函证,未替代;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67,345,988.81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46.57%,未函证,未替代;本年营业收入78,810,079.75元,营业成本63,307,837.04元,未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与上期比较,检查是否存在异常,各期之间是否存在重大波动,未进行截止测试。

上述行业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二)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江河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