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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5]149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5-12-25 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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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刘艳玲

性别:女     年龄:62

所在单位:鄢陵信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址: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南大街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4〕175号),我厅于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30日对你所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名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5年3月2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5〕58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我厅不予采纳。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你于2013年4月22日对鄢陵县金雁通信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鄢信会审字〔2013〕第20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净值888,964.81元,占资产总额的10.25%,应计未计折旧251,627.04元;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现金余额2,644,483.36元,占期末资产总额25.57%,被审计单位将现金存放于个人银行卡2,217,000元,你所未对个人银行卡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2、你于2013年5月27日对鄢陵花郡铭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鄢信会审字〔2013〕第3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2012年度营业成本发生额39,995,865元中含2011年度成本19,434,991元,对此重大会计差错,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3、你于2013年5月8日对河南姚花春酒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鄢信会审字〔2013〕第2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9,000,000元,审计人员取得的对账单余额6,000,000元,未达账项3,000,000元,未达账项金额占年末资产总额6.59%,对此重大会计差错,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4、你于20139月11日对鄢陵县华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鄢信会审字〔2013〕第3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2012年度累计收入31,574,864.88元,应计提营业税1,421,502.80元,实际计提824,613.27元,少计提596,889.53元, 对此重大会计差错,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货币资金57,966,013.78元,占资产总额的22.58%,其中5个保证金户余额51,373,885.27元,未函证,也未取得银行对账单; 存货余额82,740,426.15元,占资产总额的32.24%,未获取或编制存货明细表、未对存货进行抽盘和计价测试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刘艳玲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