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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5]128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5-12-25 15: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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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毛雪芳

性别:女     年龄:48

所在单位:义马市新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住址:洛阳市涧西区高新创业路2号院5号楼2单位603号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4〕175号),我厅于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8日对你所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名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5年3月2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5〕35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 你于2014年4月6日对渑池县保柱养殖专业合作社出具的义会审字〔2014〕第0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审计基准日资产总额2,892,683.52元,负债总额1,417,800.16元,权益总额1,474,883.36元,营业收入12,340,878元,净利润474,883.36元。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包含下列科目: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物性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产品(商品)销售收入、产品(商品)销售成本、产品(商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你单位审计工作底稿中仅编制了上述科目的审定表、抽查表以及部分明细,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2、你于2014年4月4日对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义会审字〔2014〕第0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审计基准日资产总额49,952,986.75元,负债总额2,207,769元,所有者权益总额47,745,217.75元,营业收入总额80,165,230元,净利润8,227,457.45元。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包含下列科目: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你单位审计工作底稿中仅编制了上述科目(货币资金除外)的审定表、抽查表以及部分明细,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3、你于2014年3月21日对河南博市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义会审字〔2014〕第0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审计基准日资产总额182,334,907.2元,负债总额62,033,892.52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20,301,014.68元,营业收入总额246,312,746.90元,净利润45,104,590.07元。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科目: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你单位审计工作底稿中仅编制了上述科目(货币资金除外)的审定表、抽查表以及部分明细,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4、你于2014年2月19日对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义会审字〔2014〕第0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审计基准日资产总额156,437,899.84元,负债总额71,695,303元,所有者权益总额84,742,596.84元,营业收入总额28,128,600元,净利润9,921,481.48元。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科目: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你单位审计工作底稿中仅编制了上述科目的审定表、抽查表、现金和固定资产盘点表以及部分明细,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5、你于2014年4月3日对三门峡圣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义会审字〔2014〕第0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审计基准日资产总额103,838,364.36元,负债总额43,142,634.59元,所有者权益总额60,695,729.77元,营业收入总额101,030,836.14元,净利润8,120,284.60元。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包含下列科目: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应交税金、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你单位审计工作底稿中仅编制了上述科目的审定表、抽查表以及部分明细,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6、你于2014年3月16日对义马市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义会审字〔2013〕第0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审计基准日资产总额5,419,103.13元,负债总额3,664,631.49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754,471.64元,营业收入总额944,048.78元,净利润174,385.95元。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包含下列科目: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你单位审计工作底稿中仅编制了上述科目的审定表、明细表、抽查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7、你于2014年3月28日对义马市青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义会审字〔2013〕第1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审计基准日资产总额21,229,881.92元,负债总额18,335,478.03元,所有者权益总额2,894,403.89元,营业收入总额8,871,477.59元,净利润-226,295.41元。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包含下列科目:货币资金、固定资产、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你单位审计工作底稿中仅编制了上述科目的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8、你于2013年12月21日对栾川青城山生态养殖园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义会审字〔2013〕第30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审计基准日资产总额33,227,818.92元,负债总额6,975,170.6元,所有者权益总额26,252,648.32元,营业收入总额33,947,134.78元,净利润11,445,064.47元。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包含下列科目: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生产性生物资产、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你单位审计工作底稿中仅编制了上述科目的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9、你于2013年3月27日对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义会审字〔2013〕第1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审计基准日资产总额32,876,728.50元,负债总额1,052,171元,所有者权益总额31,824,557.50元,营业收入总额60,720,381元,净利润11,445,064.47元。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包含下列科目: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你单位审计工作底稿中仅编制了上述科目的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10、你于2013年3月20日对义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义会审字〔2013〕第1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审计基准日资产总额32,876,728.50元,负债总额1,052,171元,所有者权益总额31,824,557.50元,营业收入总额60,720,381元,净利润11,445,064.47元。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包含下列科目: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应付账款、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销售费用,你单位审计工作底稿中仅编制了资产、负债及权益科目的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损益科目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毛雪芳予以暂停执业3个月。暂停执业期间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