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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监[2015]122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5-12-25 10: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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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李桂珍

性别:女     年龄:46

所在单位:三门峡市睿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住址:三门峡事故湖滨区文明路西区40号楼2单位3号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4〕175号),我厅于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8日对你所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名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5年3月10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5〕31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我厅不予采纳。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你于2013年5月31日对三门峡东风百货大楼出具的睿达会专字〔2013〕第07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27,625,131.38元,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27,225,131.07元,被审计年度实现利润-400,000.31元,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 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4,894,827.93元,占资产总额的33.23%,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和折旧测试程序、未取得固定资产产权依据;其他流动资产2,757,870.41元,占总资产的18.71%,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合计17,440,000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18.32%,未取得被审计单位贷款卡信息、未进行函证,未获取相关借款合同复印件,未对本期借款利息进行测算;应交税费2,007,569.82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3.62%,未实施各项税金测试程序。

2、你于2013年1月23日对三门峡金信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睿达会专字〔2013〕第00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473,282.52元,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695,720.27元,被审计年度实现利润-277,905.96元,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4,397,767.74元、其他应收款364,480元,分别占资产总额的50.84%、4.21%,未函证,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固定资产1,248,162.64元、无形资产1,591,439.48元,分别占资产总额的14.43%、18.40%,未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盘,未获取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证明,也未获取无形资产的产权依据;短期借款3,900,000元,占负债及权益总额的45.08%,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短期借款合同或协议,未进行函证;审计基准日应付账款470,657.62元,占负债及权益总额的5.44%,未进行函证,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三十三条“如果财务报表未能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具体提及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财务报表未对该事实作出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有关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桂珍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