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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5]117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5-12-25 0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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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宏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史庚子

职务: 主任会计师

  :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8号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4〕175号),我厅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10日对你所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并于2015年3月2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5〕26号),你所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你所于2013年11月26日对南阳市瑞金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宛宏审字〔2013〕第1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报告期利润总额13,528,104.80元,应计提企业所得税费用3,382,026.20元,实际计提所得税费用36,895.93元,少计提企业所得税3,345,130.27元;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6,051,952.29元,应计提累计折旧747,414.28元,实提折旧24,838.70元,少提累计折旧722,575.58元,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2、你所于2014年2月18日对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宛宏审字〔2014〕第01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无形资产余额15,502,000元,占资产总额16.9%。未获取土地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资产转让协议或合同,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规范的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对上述重大不符事项,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3、你所于2013年12月6日对南阳市万成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宛宏审字〔2013〕第11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报告期利润总额1,890,546.25元,应提企业所得税费用472,636.56元,少计提企业所得税472,636.56元;固定资产期末余额2,680,840.50元,应提未提累计折旧193,392.59元。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有关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予以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3,500元。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厅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13,500元缴入省级国库南阳市中心支库。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