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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购罚〔2015〕第5号)

来源: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5-12-16 18: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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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州三和安驰科贸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11层

邮  编:450051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齐伟

联系电话:0371-60972796

   你公司在2014年9月参与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豫财招标采购-2014-1576号)包1采购活动中,成为包1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金额为1,062,000.00 元。经调查,针对豫财招标采购-2014-1576号采购项目,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徕卡仪器有限公司的授权,徕卡显微系统(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已证明:关于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豫财招标采购-2014-1576)政府采购活动中,郑州三和安驰科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授权函,非我司及/或徕卡仪器有限公司出具。郑州三和安驰科贸有限公司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虽然你公司已放弃中标,已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你公司等相关当事人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况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依法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531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