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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科技研发服务平台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科文处   |   发布时间:2014-11-25 10: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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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科技研发服务平台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教〔2014〕287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豫政〔2014〕71号),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产业(集群)技术创新体系,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设在省定产业集聚区的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和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科技研发服务平台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科技研发服务平台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17日

 

 

附件: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科技研发服务平台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产业(集群)技术创新体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豫政〔2014〕71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设在省定产业集聚区的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和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研发服务平台”)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

第二条 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设在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研发和服务平台(机构)。

第三条 奖补实施期限暂定为2014-2016年。

第二章  奖补方式

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对省级企业研发平台,由省级认定管理部门统筹相关资源给予支持。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省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

第六条 对已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经省认定管理部门年度考核合格,按照其上年度服务数量、效果等的量化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成本补贴。

对已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情况,给予一定运行经费补助。

第七条 对其他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对接等平台(机构),根据管理和运行情况给予以奖代补支持。

第八条 对省政府确定的新建、引进重大科技研发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积极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业务、平台给予支持。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奖补资金由省认定管理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建议,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省财政厅按规定给予奖补。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由省认定管理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由省认定管理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经费奖补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省财政厅根据量化考核结果核定奖补资金额度。

对已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经国家有关部门定期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考核评价结果提出运行费补助建议,报省财政厅核定。

第十二条 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研发和服务平台具体奖补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平台依托单位。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发平台开展项目研发或仪器设备购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补充孵化资金,开展孵化、培训等服务活动支出;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支出或科研、检验检测设备购置。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应当纳入平台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的分配下达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定额奖补,省财政下达资金文件要及时在省财政厅和省级认定管理部门网站公开;对核定奖补,在资金下达前进行公示,资金下达后及时在相关网站公开。

第十七条 平台依托单位应当按要求将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向省认定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各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根据省级财政资金信用管理办法,取消今后一定时期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设在省产业集聚区以外的国家级研发平台和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可参照本办法实施以奖代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