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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mobile365-818党组关于印发《mobile365-818党政领导干部
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监察室   |   发布时间:2010-09-28 17: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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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加强对全厅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与公信度,财政厅党组制定了《mobile365-818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适当时候将对各单位明确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mobile365-818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厅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制度执行力与公信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财政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用于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厅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厅管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厅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厅管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财政厅决定的事项,以致影响财政工作和全局利益,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在提名、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导致用人失察、失误或引起机关干部群众强烈不满的;
(四)组织人事部门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构对拟选拔任用干部的意见,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在宣传教育、党员发展、党费(工会会费、捐款)管理等党务工作中出现原则性错误,影响重大的;
(六)在保密、新闻披露、信访处理、政务公开、信息安全等工作中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或者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不力,致使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食物中毒事故、传染病流行、重大火灾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在厅机关和厅属单位财务、物资采购、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九)制定涉及民生的财政政策或决策专业性较强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在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省级财政收支预算、决算时,越权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在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办理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致使财政资金被套取、截留、挪用,造成刑事案件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二)对应当按时限拨付的财政资金,由于故意或过失而没有及时拨付,或由于监管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三)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违反规定审批政府采购方式,不按法律法规办理供应商投诉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四)违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等,违规征收、上缴、存储、稽查政府非税收入,坐收坐支、截留、挪用、隐匿非税收入,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五)违规办理地方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减免退缓事项,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六)在办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违反规定出现重大失误,或组织协调不力、不作为、工作滞后,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七)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存在拖延、刁难或吃、拿、卡、要等严重问题的;
(十八)在组织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等工作中,监督管理不力,发生试题、试卷等丢失、泄密情况、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以及其他重大徇私舞弊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九)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申请、评审、对外谈判、磋商、签约、转贷(赠)以及贷(赠)款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十)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二十一)在财政票据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等工作中不按规定办理,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问题的;
(二十二)在财政监督检查等执法工作中越权、行政不作为、执法不规范,收受贿赂、故意庇护财政违法行为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应当处理而不处理,造成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的;
(二十三)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基层财政管理工作中组织协调不力、不作为、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四)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应予问责的事项,如系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厅管领导干部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第七条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九条  其他需要问责的行为,分别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进行。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 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厅管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厅管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四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厅管领导干部,厅党组可以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需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其中机关处级领导干部还应征求省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四章 问责程序与实施
      第十五条 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厅党组为问责的决定机关,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人事教育处为执行单位,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六条  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厅管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厅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二)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厅管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人事教育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厅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三)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四)  厅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并按相关规定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厅党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  厅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厅管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人事教育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问责事项。向厅党组提出问责建议时,应当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问责调查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泄露秘密等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或人事教育处代厅党组草拟。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一条 厅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厅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人事教育处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处室或单位,并负责执行问责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人事教育处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回复问责建议机关,将执行情况报告厅党组。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应当及时将有关问责材料记入其本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向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回复。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厅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厅党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处(室、局)、单位。
      第二十六条 被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厅机关、厅属单位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厅机关处级以下干部实行问责,由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厅属单位对其所属机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