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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
厅内相关处室职能及操作规程暂行规定

来源:国库支付局   |   发布时间:2008-11-26 17: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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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库[2003]号),本着规范、高效、协作、安全的原则,现将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厅内相关处室职能及操作规程规定如下:

一、部门预算数的提供

(一)年度预算数及年初拨款控制数的提供。预算处应于每年省人代会后一个月内提供维护省财政厅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运转所需的分部门(单位),分类、款、项、目(或项目)的年度预算数;主管业务处(具体主管部门预算的业务处)应在每年1220日前提供分部门(单位),分类、款、项、目(或项目)” 次年14月拨款控制数。

(二)部门预算追加、追减数的提供。年度执行中对部门的追加、追减等预算调整事项,批复下达到一级预算单位,项目确定到基层预算单位。1、预算处直接办理的预算追加(减)事项,应及时抄送主管业务处和国库处;主管业务处办理的追加、追减事项,分别抄送预算处和国库处;涉及政府采购的,抄送政府采购处,作为登记预算指标、审核和批复单位用款计划的依据。2、分管业务处室(指分管某种专项资金的业务处)办理的预算追加(减)事项,如:基本建设支出、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费、医药费等,由分管业务处批复下达各部门(单位),并将预算追加(减)文件分别抄送预算处、主管业务处和国库处,作为划转预算指标、审核和批复单位用款计划的依据。已批复用款额度但未办理支付的支出预算追减后,预算处或主管业务处应及时通知国库处;已办理支付的支出预算追减后,预算处或主管业务处应商国库处调整已拨款的支出项目或预算科目,并通知预算单位。

二、单位用款计划审核和批复

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统一由主管业务处进行初审。

(一)年度预算的用款计划审批。预算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和执行进度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财政厅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国库处,国库处根据主管业务处的审核建议和资金情况,于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之前将预算单位次月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批复主管部门,并通知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人民银行省国库。

(二)追加、追减预算的用款计划的审批。预算单位根据追加、追减预算和执行进度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厅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国库处;国库处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和额度,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业务。

三、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业务流程

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统一由主管业务处进行初审,最终由国库处将支付通知下达国库支付中心,由国库支付中心开具支付令送代理银行实现支付。

(一)财政直接支付分为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集中性政府采购物品、服务支出三类。

1、工资性支出。基层预算单位将每月工资信息通过省财政厅国库管理信息系统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财政厅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通过省级工资审核拨款系统对已纳入工资直接支付的分管单位录入的个人工资额进行初审,根据预算和工资基金变动情况,在每月28日前审核确认个人次月应发工资额和代扣项目金额,将《工资直接支付审核表》(纸质)提供国库处;国库处汇总后,将工资信息传递给国库支付中心,并开具支付令,将工资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划转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中心将分单位个人的工资信息通知代理银行实现支付,并为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开具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2、工程采购支出。工程采购支出中设备采购、建设安装工程、工程监理等支出属于政府采购的适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年度部门预算、工程进度、分月用款计划,填制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上有关支付凭证,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通过省财政厅国库支付管理系统厅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在3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国库处,国库处复核后,将支付通知下达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中心开具支付令送代理银行实现支付,并为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具直接入帐通知书。

3、集中性政府采购物品、服务支出。

(1)预算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采购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将《省级政府采购申请和资金审核表》报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

(2)主管业务处对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初审,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政府采购处。

(3)政府采购处根据主管业务处提交的《省级政府采购申请和资金审核表》,对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进行审核,确定采购的物品、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的品名、规格、金额及采购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批复预算单位,并通知预算单位将自筹资金划入财政零余额账户。

(4)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招标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将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处备案;预算单位应将合同中有关信息通过省财政厅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报政府采购处,政府采购处对预算单位的合同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审验确认,提交国库处。

(5)合同备案确认后,需要付款时,由预算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付款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国库处提出支付申请;国库处复核后,向国库支付中心下达付款额度,支付中心开具支付令送代理银行实现支付,并为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开具入账通知书。

 ()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在授权支付额度内,填写授权支付凭证,经省财政厅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审核后,打印出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实现支付。国库支付中心将预算单位授权支付凭证票号、金额、单位名称等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省国库和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四、报表和对账

国库支付中心应每日编制财政资金收、支日报送国库处登记账务,并于每月终了5日内编制收支月报送国库处、主管业务处。国库支付中心定期与国库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对账,主管业务处根据国库处和支付中心提供的预算单位支付情况,在季度终了10日内、年度终了20日内,对分管的预算单位的各项预算指标、用款额度和实际支出数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国库处和预算处。主管业务处在年度终了25日内,清理分管单位年终预算结余,提出具体意见送预算处,预算处综合平衡后,将预算结转情况批复预算单位,并抄送主管业务处和国库处。

五、监督检查

国库处要加强对国库支付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检查;国库支付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主管业务处定期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进行绩效分析,对执行中发生的异常或大额现金支付,主管业务处应及时咨询预算单位,并将了解的情况抄送国库处;监督处要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加强对财政内部及省直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六、技术保障

厅信息中心负责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技术保障工作。

(一)国库支付管理软、硬件建设。组织省财政厅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开发,网络系统安装、调试,软件功能完善、性能扩充;根据方案的修改和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开发软件系统或功能模块。

(二)对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进行维护,保障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网络畅通。

(三)保证网络系统安全。每日终了后备份系统数据,保障备份数据的安全、保密和资料完整。

(四)维护系统基础数据。负责系统运行时基础数据维护,各种数据格式转换与数据导入、导出等。

七、培训工作

人事教育处负责省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培训组织工作;国库处和主管业务处具体负责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业务培训;厅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国库支付信息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软、硬件培训。

八、对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省级预算单位,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仍按《河南省省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库[2001]1号)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